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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7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专家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吉林省建筑业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在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工程类、经济类、法学类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审定后统一发布,统一制作证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人员的作用,协助编制建筑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行业重大共性技术问题,对重点科研课题组织科研攻关,解决建筑行业实际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点问题;研究总结相关经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促进产业升级,提出本行业内需要淘汰和重点改造的技术和装备;组织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四)推动建筑行业科技进步,提出在本行业内需要重点攻关的科技项目,承担本行业内科技项目见顶,提出可以在板行业内推广应用的科研技术成果。

   (五)协助做好行业标准化工作,提出本行业内急需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成员民主产生。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二)年龄在35-65岁之间,知名专家不超过75岁。

(三)来自施工企业的专家应担任或曾担任过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或重点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应是我会会员。

(四)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专家或偏远欠发达地区的专家可以放宽到副高级职称。

(五)专家类别分为工程技术类和工程管理类。工程技术类包括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含智慧建造、绿色施工)等;工程管理类包括企业及项目管理、工程经济、项目投融资、法律合约、信息化等。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吉林省建筑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吉林省建筑业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各市(州)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约定产生方式和工作程序等,管理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

                   2017年04月14日